作者:徽骆驼  文章加入时间:2007-06-11 10:47:38 浏览数:2528
【梅庵】《安徽省音乐家协会梅庵琴社章程》

(2000年9月23日第一次代表大会研究通过)

  

第一章 总 则

 

  第一条 梅庵琴社是安徽省音乐家协会直接领导下的群众性古琴学术团体。

  第二条 本社坚持“四项基本原则”,坚持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方针,遵守《中国音乐家协会安徽分会章程》,并以继承、发展和振兴古琴艺术,弘扬民族音乐文化为根本宗旨。

 

  第二章 任 务

 

  第三条 继承、发展和振兴中国古琴艺术。

  第四条 开展琴学研究,进行学术交流。

  第五条 培养新生力量,发展新会员。

  第六条 推广、普及古琴艺术,弘扬民族音乐文化,服务于社会。

  第三章 组织机构

  第七条 琴社设名誉社长、名誉顾问。

  琴社设社长、副社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并组成理事会。

  第八条 名誉社长、名誉顾问及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。社长和副社长在理事中推选产生。

  第九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。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社长提名,理事会任免。

  第十条 理事会职权:制定和修改琴社章程;推选社长和副社长;听取和审查社长或副社长提出的工作报告。理事会不定期召开。

  第十一条 名誉社长、名誉顾问指导琴社工作;社长、副社长主持工作;秘书长、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。

  第四章 会 员

  第十二条 凡赞成本社章程的各流派古琴爱好者均可申请加入琴社。

  第十三条 凡志愿加入琴社者,须经本社人员推荐,并正式提交申请,经理事会审核、批准后,即成为本社正式成员。

  第十四条 社员必须遵守琴社章程,执行琴社决议,服从组织安排,参加组织活动,定期交纳会费,注重琴德修养,维护琴社形象。

  第十五条 社员在社内“三权”,即:活动参与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  第十六条 凡违反琴社章程,阻碍本社工作,损害琴社形象者,经理事会审定后,取消社员资格。

  第五章 经 费

 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:(一)社员会费收入;(二)社会赞助。

  第十八条 经费用途:用于琴社工作。

  第六章 附 则

 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、修改权属于本社。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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